電梯故障引發(fā)事故造成的損失使用管理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
昨日,廣東省政府官網發(fā)布《廣東省電梯安全監(jiān)管體制改革方案》(下稱《方案》),明確電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使用管理者對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
據了解,廣東省質監(jiān)局于2011年起草了《廣東省電梯安全監(jiān)管改革方案》,于2012年4月起正式在廣州、東莞兩市試行近期,省質監(jiān)局對試點方案進行修改,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出臺該《方案》,并在全省范圍內實行。
據悉,該《方案》主要明確了電梯安全權責關系,落實使用管理權者第一責任。電梯使用管理權者即電梯使用的管理者,當發(fā)生電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管理者對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使用管理權者承擔賠付責任后,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或故障的制造企業(yè)、安裝企業(yè)、維保企業(yè)、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賠償。
同時,該《方案》也明確了改革電梯檢驗體制,將法定定期檢驗與政府監(jiān)督檢驗相分離。使用管理權者對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因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造成的電梯事故及其后果負全責。
同時,鼓勵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在獲得相應資質后參與定期檢驗。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企業(yè),不得從事電梯定期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