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8·22鄭某新等聚眾沖擊深圳中院”案,鄭某新等五名被告人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分別被判處一年九個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鄭某新等五名被告人認罪悔罪,均表示不上訴。
事件經(jīng)過:
鄭某新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對所涉房屋買房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多次聚集人員到南山法院、龍崗法院、深圳中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訪、鬧訪。
2016年8月22日,鄭某新等被告人攜帶提前制作的橫幅、標語、喊話器、手拉車(內(nèi)裝一煤氣罐)等物品,糾集部分維權業(yè)主和社會人員共計60余人,沖入深圳中院東大廳,高喊口號,強行突破安檢防線,毀壞公共財物,沖撞值班司法警察。此行為造成法院東大廳工作秩序混亂,安檢被迫暫停,進出法院人員受阻,訴訟參與人無法正常安檢參與訴訟,導致當日法院庭審工作受到嚴重影響,法官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工作計劃被打亂。為處置突發(fā)情況,法官手中辦理的案件被擱置,個別工作安排被取消,間接造成其他案件訴訟當事人利益受損。
在耐心勸說和警示無效的情況下,深圳中院司法警察支隊果斷啟動應急預案,在市委政法委的協(xié)調(diào)指揮下,與公安機關民警“兩警協(xié)同”,依法控制帶頭人,分散隔離并控制鬧訪人群,制止個別當事人自殘,收繳違禁物品。
經(jīng)過近4個小時的努力,法院工作秩序得以恢復正常。鄭某新等五人被刑事拘留,其余人員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
事件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新等五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聚集多人積極參與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國家機關尊嚴、威信等政治利益的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根據(jù)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分別判處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二年不等。
被告人鄭某新等人對自身的違法行為十分后悔,他們表示,因不懂得敬畏法律,只顧宣泄個人情緒而采取極端行為,嚴重擾亂司法機關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受到了應有的懲罰,給個人、家庭和社會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影響,教訓深刻。
啟示:現(xiàn)實生活中,每個人在遇事時都要做到冷靜,理性處理,要知法守法畏法,同時做到合法維權,爭取到既合法又合理的權益。
(內(nèi)容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分享:朱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