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刑》
從周武王討伐殷商,建立周朝起,周武王在天子位2年、周成王在位22年、周康王在位26年、周昭王在位19年,到周穆王31年,大周王朝已經100周年了。
德高望重的呂侯,建議周穆王發(fā)布訓令,申述夏朝的從輕處罰的刑律。史官根據(jù)這個事實寫了《呂刑》。
(以上是序文)
德高望重的呂侯建議周穆王,我們周國已經建國百年了,如果跟人比較的話,已經是一個老人了,要考慮現(xiàn)行的法律應當做適度的修訂,以整治四方諸侯和民眾。
周穆王采納了呂侯的建議,并聽取了呂侯對夏朝以及夏朝以前的法律的深入研究。之后,周穆王召集眾官員,宣告對刑法的修訂意見。
周穆王說:“在古代有這樣的教導:在黃帝時代,苗民部落的首領蚩[chī]尤帶頭作亂,參與作亂的人擴大到普通平民,民眾沒有不做盜匪的,彪悍的山民結伙內外作亂,搶奪和假冒天命詐騙他人財物。苗民不再相信祖先信奉的神靈,苗民的君主只采取刑罰來制服民眾,制定了五種酷刑,對民眾說:酷刑就是法律。君主可以無故殺死無罪的人,開始放縱地對民眾施行割鼻、砍腳、割去生殖器、臉上用刀刺字涂黑這些酷刑,于是,凡是觸犯法律的人一律施以酷刑,而不去考慮是不是過當、有沒有申訴之辭。如此無法無天的社會環(huán)境熏陶之下,民眾之間盛行相互欺詐之風,良知泯滅、民情紛亂,沒有了人與人的信任,也沒有了內心的中正,甚至于背棄、背叛面對神靈訂立的盟約。苗民的君王用可怕的酷刑威嚇民眾,廣大民眾遭到殺害和殘害,百姓普遍地向上帝禱告訴說自己無辜受害。
上帝監(jiān)督天下的民眾,看到苗民的君主沒有香氣遠播的美好德政,只有酷刑散發(fā)出的刺鼻的腥臭。偉大的天子高陽帝(黃帝之孫),他憐憫同情廣大的百姓無辜地受到殘害,于是奉行上帝獎善罰惡的威嚴,把懲罰報應到那些虐民害民的人頭上,阻止虐待民眾的行為,殺盡那些殘害百姓的罪人,使得這些罪人沒有后代。高陽帝降下命令,讓重和黎二人分管祭天和政事,切斷了普通民眾和上帝的直接聯(lián)系,從此,上帝不再降低自己的高貴身份而去直接親近啟示民眾了。
黃帝、高陽帝、堯帝、舜帝、大禹等多位先代的圣王,致力于治理廣大民眾,明智地任用賢明的人,輔佐君王施行安民保民的常法,孤苦年老、無依無靠的人都沒有受到傷害。
偉大的天子舜帝,清楚明白地追究普通百姓和無依無靠的人對不法苗民的控訴,舜帝要運用德政的威力使不法的苗民畏服,要以德政的圣明來啟發(fā)不法苗民內心的明德。于是,奉行上帝安民保民的大命,舜帝降下德政的命令給伯夷、大禹、后稷這三位民眾的長官,讓他們同情和救濟民眾,建立德政的大功。從伯夷手里誕生了完備的禮制和法典,依據(jù)刑法審理案件;在大禹的治理下,疏浚河川,平息洪水,整治農田,主持為各大河流和大山命名;后稷指導百姓播種、治理農事、種植不同的糧食品種并且獲得豐收。這三位保民養(yǎng)民的長官,成就了德政的大功,一心一意地幫助民眾過上富裕的生活。
在堯帝、舜帝、大禹那個時候,掌管刑罰的官員,能做到不偏不倚的公正執(zhí)法,來約束和管理各級官員們,引導全體官員恭敬地致力于施行德政。做君王的人能夠做到溫和恭敬、嚴肅認真,做各級官員的人能夠做到為人賢明、做事聰明,德政之光照于四方,君臣上上下下沒有人不是勤于德政,因此之故,于是,國家能夠清楚明白地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執(zhí)法,各級官員以身作則,把常理和常法作為刑罰的輔助手段,來治理民眾。立法和執(zhí)法,并不是為了體現(xiàn)法律的威嚴和刑罰的可怕,而是要讓國家和民眾走上豐饒富裕之路。
要敬慎地行善以求福,要畏懼不善行為帶來的災禍,不要有被人指指點點的話應在自己身上,只想著確實要做到上天安民保民養(yǎng)民的德政,自己主動做到上帝賜予的使命,這樣才夠得上享有人世間的安定和幸福?!?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