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義務,使勞動關(guān)系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tài),在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jù)可查,或者為了能夠隨時終止勞動關(guān)系,不愿意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雖有規(guī)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處以罰款,但是由于實踐中執(zhí)法力度不大,導致事實勞動關(guān)系泛濫?!秳趧雍贤ā窞榱私鉀Q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個頑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是否還需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雖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jīng)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權(quán)利義務并不明確。用人單位仍需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秳趧雍贤▽嵤l例》對此也作出了明確,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否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