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XXXX訴劉京東離婚糾紛一案中,我受原告朱春梅之委托作為代理人出庭。介入此案后,我認真分析案情,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天又經過了庭審,對于案件有了進一步了解?,F依據法律和事實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離婚請求,但被告不同意離婚。這就成為本案的爭執(zhí)焦點。我認為,無論根據事實,還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甚至是結合人倫道德觀念,本案都應當判決離婚。具體理由是:
原告與被告于1999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從中可以看出雙方認識到結婚不到一年時間屬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例如被告在結婚前患有癲癇病原告一直不知情,被告及其家屬也沒有在結婚前對此作任何的說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被告及其家屬是對原告的一種欺騙,這也是造成矛盾和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二、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原告為了經營好這個家庭,對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對被告更加體貼、關心,2002年,被告的癲癇病經常發(fā)病原告承擔起了家庭的主要責任,2007年被告病情加重,導致原告無法與被告生活,被告之母到原被告家庭幫助照顧被告及其子,因原告與被告及其被告家人沒有感情,導致原告已經無法過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從此就不在家居住,雖然長期在單位居住但定時從道德上給付家庭生活費用。2010年被告病情更加嚴重,雖經醫(yī)治但仍然無法改變,同年11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向被告頒發(fā)了智力2級的殘疾證。被告所患癲癇病、智殘二級導致原告徹底無法過上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及其被告家人長期不與原告說話溝通,被告也不需要原告的關心,對原告也沒有任何感情上的慰藉,經常當原告若無其人。原告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也都無法履行家庭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guī)定“不履行家庭義務”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述被告及其被告家人的所有行為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guī)定中的家庭暴力。并且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僅局限于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被告在結婚前患有癲癇病的事實,作為原告在婚前對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準備,從心理上對被告產生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陀^地說,被告在婚前沒有如實告知應該是有一定責任的,如果實事求是地告知了原告,也許就不會草率地結婚,或者作其它處理,事情也就不會鬧到這種地步了。這一點正是本案當事人產生矛盾進而發(fā)生感情危機的根本原因。被告在婚前患有癲癇病婚后智殘二級等疾病雖然不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重大疾病,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即: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情形。不能治愈,已經屬于事實,被告也沒有證據顯示能夠治愈。對于此類情況,司法解釋采用了模糊概念,即“難以治愈”。至于如何定位難與不難,不得而知。本案中,被告與原告已經長達5年時間沒有過性生活。所以,對于這種疾病,應該屬于“難以治愈”的范疇且不能發(fā)生性行為,符合離婚標準。
治病是需要花錢的,究竟花費多少錢,至今并沒有可以預期的概念。本案被告自2002年至今已花費近十萬元,這些錢都來自雙方的家庭,更多來源于原告。對于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的原告來說,治病的花費幾乎是一個天文數字,而且還承擔婚生子的生活及學習的各項費用。原告的父母年近古稀,不可能接濟或照顧本案當事人更長時間,被告同樣沒有收入來源。所以,原告面臨的問題是:夫妻的生活來源都存在問題,更不要說治病。同時,還必須有人照顧患病的被告,作為原告,更有贍養(yǎng)自己年邁雙親的義務。這樣一個沉重的負擔,原告能承受得了嗎?這樣一種婚姻,即便是判決他們不準離婚,能維持多久?事實上,2007年被告病情加重,導致原告無法與被告生活,被告之母到原被告家庭幫助照顧被告及其子,由于原告需要工作解決生活問題已無暇顧及被告,被告也只好由其父母照顧了。何況,從原告有一位風燭殘年的老人而言,能夠給予原告的照顧會有多少或多久呢?所以,原告不僅沒有經濟后盾,也沒有人力資源支撐。
六、原告已經無法履行夫妻義務。
在今天的庭審和法庭調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態(tài)度: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為止。原告認為,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對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溫飽問題,莫過于能有一份平靜的生活以及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連這一個小小的、可憐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這婚姻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審中一再強調雙方感情很好,但并無證據證明。相反,原告方卻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及其家人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長期分居以及雙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實。雖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感情是雙方的事,婚姻的存續(xù)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被告的一廂情愿,不等于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不能因有相關的疾病作為不能離婚的條件,有疾病不能剝脫《婚姻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也不能因此殘害原告追求幸福婚姻的生活。如果被告以有疾病不同意離婚來束縛原告將會導致社會的不和諧,和諧社會需要從每個家庭每個人開始做起,如果連一個最基本的家庭都不能和諧,那和諧社會只能成為空想,那么也將不符合和諧社會、法治中國的起碼要求?!痘橐龇ā芬?guī)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對于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zhí)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于婚姻確實沒有存續(xù)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guī)定可以采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