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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剛:企業(yè)并購中的法律問題
2016-08-29 2611
企業(yè)并購中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企業(yè)并購蔚為風潮,新企業(yè)并購舊企業(yè)已不新奇,大企業(yè)并購小企業(yè)正大行其道,種種并購類型,讓人看得眼花繚亂,目不暇給,許多人原本在公司里做得好好的,數十年如一日,卻可能在一夕間換了老板,甚至換了一家公司,讓人十分感慨,當然,在感慨的同時,也還不能忽略了企業(yè)并購中的一些法律問題。詳見下文。

    所謂并購,乃是合并(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的簡稱。合并是指兩家公司合并,不透過解散清算程序合為一家公司的行為,收購則是指一家公司以現款、債權或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股票,對公司取得實際掌控權之行為。

    公司并購在法律層面的考量上可分三階段觀察:一、并購前之法律風險評估及保秘協定之簽署。二、并購程序中之法律審查。三、并購后之法律問題處理。以下將循此三階段分析之:

 

    一、并購前之法律風險評估及保密協定之簽署

 

    (一)并購前之法律風險評估

 

    所謂法律風險評估,即是要評估并購行為是否為法律所許,法律是否對行業(yè)別或并購行為有特別規(guī)定。須知,并購行為因動輒牽動市場整體生態(tài),對產業(yè)影響至巨,所以為防范未燃,法律會對之有一定規(guī)范。此間最重要者,厥為公平交易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guī)定。

    1、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著眼于市場壟斷及不公平交易之防范,基本上并不介入小型企業(yè)之合并、結合,但若合并造成市場巨大變化或規(guī)模龐大,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則會要前應事前審核許可。故在評估法律風險時,須先查明并購是否是屬于事先審核的樣態(tài)。

    2、公司法

    在公司法關系企業(yè)章中,對何謂關系企業(yè)有明確定義,若收購股票到一定比例,則雙方會成立關系企業(yè)的關系,若成為關系企業(yè),則須受較嚴格的規(guī)范,若不欲受此規(guī)范,在收購比例上即應有所調整。

    3、證券交易法

    在透過買入股權取得經營權的模式,須注意證券交易法的規(guī)范,不得有內線交易或提早揭露資訊意圖影響行情之行為。

 

    (二)保密協定之簽署

 

    無論是并購方或被并購方,其在并購過程皆會揭露許多機密資料,此資料一旦流出,對雙方將有極大影響,所以雙方在資料揭露予對方前,會要求先簽訂保密契約書,互相約定此資料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二、并購程序中之法律審查

 

    (一)審核評估

 

    公司初步決定并購對象后,即應開始審核評估。于此皆段應廣泛要求被并購公司提出各項資料,以便進行資產評價、風險推估以及各項成本分析。此階段因是決定是否并購的前置步驟,所以各項資料須詳細評估審閱,以利求得被并公司的正確資產、并購風險以為適當決定。在法律方面,首重各項契約審核,公司所有之權利及所應負擔之義務應藉契約詳為審查。其中有關借貸、擔保之契約,悠關并購風險至巨,須詳為審查。晚近,因智財工業(yè)發(fā)達,有些公司之智財價值甚至遠勝于其有形資產,所以,公司有何智財方面的財產應詳為查明(例如已申請之商標、專利權或獲得授權之證明),現今的并購,有時候,目的僅是為了取得某些授權,而非著眼于公司的有形資產,所以智財契約之審查須極為謹慎。另外,臺灣企業(yè)盛行五鬼搬運,企業(yè)負責人往往制造一些假契約,將公司資產搬到自己口袋里,故在審查契約時,應將與關系人有關之契約調查清楚,當然,關系人會利用假人頭讓查核困難,所以配合財務報表,追蹤資金流向,將有問題契約追出來,便考驗律師或法務人員的本事了。

 

    (二)程序

 

    完成了審核評估后,接著就要進行并購程序了。此階段,因已確定并購政策,故只要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即可,此程序大體可分為:

    1、合并(或收購)契約之簽署

    合并(或收購)契約表彰雙方合并(或收購)關系之發(fā)生,雙方何者為存續(xù)公司,何者為消滅公司或二者皆消滅而成立一新設公司、股權價值約定、總購買股數及金額、交割義務、付款期限及權利資格之擔保等等,皆須明訂于契約中。原則上,合并契約須經股東會核準,目前實務上是由董事會擬訂契約并簽署后交由股東會認可。

    2、融資契約之進行

    融資購并已日漸成為常態(tài),亦即企業(yè)藉由向銀行或金融機購借貸資金以為購并之用,藉由融資,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戲碼就上演了,以前網路熱時,網路公司因股價超高,致市值也水漲船高,也許只是幾十人的公司,市值卻是上千人公司的數倍,此時,小公司即可運用此優(yōu)勢,向銀行借貸而拿到自己所缺的東西(例如某樣網路上的關鍵技術),大家可以想象,這些公司拿到他要的東西后會怎樣?積極裁員恐怕是免不了的。現在網路股走下坡了,但融資購并仍是常用的并購手段。所以,采融資進行并購,就要洽詢銀行團,談定利率,簽訂融資契約,以為支付并購所需之資金。

    3、公交會審核

    前已言及,公交會對影響市場之合并、結合案,要求事先送審,故在董事會通過合并之決議后就應送審了,至于何種情形須送審,只要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即須送審:

    (1)事業(yè)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2)參與結合之一事業(yè),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3)參與結合之一事業(yè),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目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

    4、股東會核可

    公交會許可公司合并后,即可將合并案報請股東會通過,此項股東會決議須有已發(fā)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可。不同意的股東此時可以表示異議,放棄表決權,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5、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并通知債權人

    因為合并無債權人參與及表示意見的機會,故公司決議合并后,應通知債權人,使其知悉合并事宜,債權人得表示異議,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若公司不為清償或提供擔保,則此合并不得對抗債權人。

    6、向經濟部申請專案合并及向證期會申請合并公開發(fā)行新股

    向經濟部申請目的乃在求能適用產業(yè)升級條例所規(guī)定之合并租稅獎例,而合并后自然須以新股代舊股,故須向證期會申請發(fā)行新股。

    7、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于合并后,應為存續(xù)公司之變更登記及消滅公司之解散登記并辦理新股換發(fā)事宜。

    8、召開新股東會

    存續(xù)公司之董事會即合并后之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合并事項執(zhí)行情形。

 

    三、并購后之法律問題處理

 

    并購完成后,法律問題仍未結束,因為無論員工問題及其他權利義務整合問題都尚待解決。

 

    (一)員工問題

 

    并購后緊接著裁員幾乎是并購之慣例,此時,被裁掉的員工可以依原聘雇契約,向新雇主主張勞動法上權利,要求資遣費,續(xù)任員工亦可要求新雇主承認其舊年資。

 

    (二)契約整合

 

    公司合并后,原始簽約主體可能已經消滅,而存續(xù)公司體質亦已不同,契約或須另為通知、或須重行談判甚至要求解約(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甲原需丙公司支援,但合并后,此項支援已可由乙公司提供,故甲公司即須與丙公司談解約),各項權利義務之重行界定及談判,委實極復雜,往往須歷經數月甚至數年亦無法圓滿。

 

    (三)無形資產整合

 

    于現今世界,智慧財產之價值往往更甚于有形資產,故對有關商標專利及其他智慧產權須為整體整合,此皆將成為將來營運之利器,至于有涉訟案件,亦須整理結清,并告知管理階層,以免誤觸地雷。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企業(yè)在并購的過程中會牽涉許多法律問題,而對于這些并購前、中、后皆不相同的法律問題,經營者應有正確的認知才行。如果您覺得自己的認知并不準確,那么建議您最好是及時的去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避免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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