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對資料作出證據搜集及分析,以評估企業(yè)財務狀況,然后就資料及一般公認準則之間的相關程度作出結論及報告。進行審計的人員必需有獨立性及具相關專業(yè)知識。常見的財務審計有以下三種:
運作審計(作業(yè)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guī)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yè)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
在香港,財務報表審計亦稱為核數(shù),而會計師事務所則俗稱為會計師樓。在臺灣,財務報表審計亦稱為查核、查帳。
審計的基本要素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托人。
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zhí)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系人;
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系人;
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系人。
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第一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于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托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托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yè)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審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qū)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本質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于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的規(guī)定精神。
審計本質具有兩方面涵義:
其一: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jiān)督活動,經濟監(jiān)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其二: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jiān)督的最本質的特征,是區(qū)別于其他經濟監(jiān)督的關鍵所在。
審計報告
審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后,會將發(fā)現(xiàn)及結果向財務報表使用者報告。審計報告闡述審計師的工作范圍、財務報表編制者(公司管理層或董事)與審計師的責任及發(fā)表審計師的結論。
當審計師認為財務報表沒有重大錯誤陳述,便會出具一份載有標準非保留意見的報告,說明財務報表公允及真實地反映了公司在結算日的財務狀況及會計期間的盈虧情況。
在以下情況審計師會出具非標準報告:
財務報表沒有重大錯誤陳述,審計師在沒有保留意見的情況下提供額外資料,常見的情況是公司資不抵債;
財務報表沒有重大錯誤陳述,但審計范圍受嚴重限制,或財務報表的編制沒有遵從公認會計準則;
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
審計師無法對財務報表發(fā)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