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拾獲物品的顧客或員工將拾獲商品的名稱清楚準確地填入"顧客
遺忘物品記錄單"。
(2)若有顧客前來尋找物品遺失時,應請顧客詳細描述遺失物的內容。
如果沒有找到,應先登錄在"顧客遺忘物品記錄單"內,并留下失主的電話
及地址,待人有拾獲時,再盡快通知失主前來認領。如數(shù)天后仍無人送回也
應通知失主。
(3)拾獲的物品如果是生鮮商品,應暫時放在冷藏(冷凍)庫保存1天;
拾獲干貨及日用食品應暫留2天。拾獲物品在超過上述保留天數(shù)仍未有人前
來領取時,則先放回現(xiàn)場銷售,直至1個月后將其銷案。
(4)若在賣場內拾獲現(xiàn)金、有價證券以及貴重的物品時,應在登記后立
即存放在特定的地方保管(如金庫),并向上級主管報告。若24小時內仍無
人認領則轉報公安機關。
(5)遺忘物品的處理應統(tǒng)一在服務臺進行。領取時,應將發(fā)票與"顧客
遺忘物品記錄單"核對。如核對元誤即如數(shù)奉還,并請領取者簽名以示負責。
(6)主管應保持警惕,以防賣場員工私自收藏拾獲的物品、現(xiàn)金,或串
通熟人假冒顧客前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