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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注冊制需要三大前提
2016-01-20 8785
注冊制越喊越響,是否意味著目前排除的600多家企業(yè)可以一次性上市,意味著新三板上板企業(yè)可以順利轉板?
不一定,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實行注冊制之前,需要具備三大前提。
首先,法律、規(guī)則的改進,估計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独碡斨軋蟆凡稍L深圳投行與法律界兩位人士,指出修訂《證券法》不需要在全國兩會上修改,人大常委會就可修改。由國務院法制辦征求各部委意見,每周的常務會議通過后,30天公開征求意見,最后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證券法》議案。
證監(jiān)會在2014年11月底表示,已將注冊制方案提交至國務院,國務院要在2015年1月初進行常務會議,才能趕得上2月下旬的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每2月開一次會議,最近一次為2月份。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修改,一般要經過“三審”,樂觀的話,6月審完;若方案爭議小且趕時間,則最少要在2月、4月兩審通過。
安信證券估計,如果新《證券法》在2015年中完成頒布,注冊制最快可在2015年下半年推出;而保守估計,則是在2016年的上半年。這是推出注冊制的最快速度。考慮到在1月15日到16日召開的2015年全國證券期貨監(jiān)管工作會議,證監(jiān)會主席肖鋼表示“推進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是2015年資本市場改革的頭等大事,是涉及市場參與主體的一項‘牽牛鼻子’的系統(tǒng)工程,也是證監(jiān)會推進監(jiān)管轉型的重要突破口”,2015年推出注冊制的可能性比較大;或者,注冊制的基本制度框架在2015年搭成。
其次,建立各司其職的實質審核制。
我們無從得知注冊制的配套措施,注冊制的市場化意義眾所皆知,無需多述,但注冊制能否達到市場化、規(guī)范化的目標,關鍵在于能否將造假、內幕交易抑制在一定的比例之下。
肖鋼先生坦言,推進注冊制改革可能面臨一些風險和問題,比如,可能影響投資者對股市擴容的心理預期,一些企業(yè)可能出現(xiàn)高價發(fā)行,一些公司質量不高和欺詐發(fā)行的風險加大等;并提出“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br />從披露的情形看,造假上市數(shù)量不高。2014年證監(jiān)會開出87份罰單,2013年開出76份罰單,假設其中有10份為造假上市,占125只上市新股的8%,數(shù)量并不算高。查處的不多,不等于造假的不多,造假的受到的處罰更輕,受到各種因素的掣肘,目前造假上市的處罰屬于撓癢癢性質。各地方政府把上市當政績,國資委紛紛提升證券化率,有的想盡辦法上市,上市之后想方設法阻撓退市、查處,在這方面,證監(jiān)會想必有所領教。
按照肖鋼先生的說法,在注冊制下,“政府不對企業(yè)的資產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監(jiān)管機構不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但要對招股說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敝薪闄C構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交易所的實質性審核是重中之重,如果不能把造假上市、虛假披露的真實比例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市場將迎來真正的大利空,交易成本將高到不可想像。
只有各司其職,證監(jiān)會負責監(jiān)管、交易所負責上市、中介機構負責提供真實信息,才能讓注冊制成為中國市場向上轉折點。
從2013年開始,監(jiān)管局實行大數(shù)據分析監(jiān)管內幕交易等,但對信息公開的基金等比較有效,對于信息不那么公開的資管公司、保險公司未必有很好的效果。
第三,建立快速和解機制與通暢的司法救濟機制必不可少,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建立注冊制的前提。
目前對于中小投資者的司法保護是滯后的,是不健全的。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先生指出,“現(xiàn)行《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抗辯理由等相關規(guī)定均不夠明確,使得法律規(guī)定在操作層面具有很大的困難,也使得保薦機構、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市場主體在股票發(fā)行活動中對自身的行為邊界認識模糊”。與此同時,以經濟補償為主的和解機制尚未建立,即使建立能否補償?shù)绞軗p害的投資者頭上也是個問題。
        如果厘清了各司其職的責任,如果建立了和解機制與司法保護機制,修改現(xiàn)有法律之后,注冊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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