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8管理咨詢大講堂:管理大師的黃金法則之十七——《執(zhí)行法則》
1.格瑞斯特定理:杰出的策略必須加上杰出的執(zhí)行才能奏效。
提出者:美國企業(yè)家格瑞斯特。
點 評:好事干實更好,實事辦好愈實。
2.吉德林法則 :把難題清清楚楚地寫出來,便已經(jīng)解決了一半。
提出者: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管理顧問查爾斯·吉德林。
點 評:雜亂無章的思維,不可能產(chǎn)生有條有理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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