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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強:新勞動合同法解析:第一條【立法宗旨】
2016-01-20 38443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guī)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guī)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198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guī)定》,決定在國營企業(yè)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guī)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guī)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系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yōu)閯趧张汕驳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在公開征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于強勢,勞動力處于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于追求勞資雙方關系的平衡。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于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系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guī)定平等自愿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并不能改變勞動關系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方面發(fā)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后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著眼于解決現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目標出發(fā),立法還是定位于向勞動者傾斜。

  三、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系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yè)責任,就會使企業(yè)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yōu)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yè)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于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yè)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yè)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于建立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fā),確立了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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