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富斌教授簡介: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北京市旅游法研究會會長、中國首部《旅游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主編
我國首部《旅游法》“十•一”過后將在全國實施。然而,近一個時期以來,旅游業(yè)界和社會上對《旅游法》卻有種種誤讀、誤解或任意解釋,有可能會誤導旅游消費者。為此,筆者擬根據《旅游法》確立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特別予以澄清。
誤解一:《旅游法》禁止購物和自費項目
簡析:這是對《旅游法的》的極大誤解。
根據《旅游法》第35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边@就是說,《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絕對地禁止在旅游活動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單方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果經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動要求,并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
第一,旅游經營者不得有意或無意地曲解《旅游法》的這一規(guī)定,以《旅游法》禁止購物和自費項目為借口,為招徠游客,而隨意宣傳所謂“無購物、無自費、無小費”的“三無團”或純玩團,并以此為由拒絕旅游者正當的購物和自費項目要求。譬如,近期就有北京某旅游團到安徽旅游時,地接導游以《旅游法》禁止購物為由,在游客提出購買當地土特產和工藝品的要求后,拒絕帶領游客去購物,直接把游客送到機場,導致游客不得不在機場購買價格相對較高的土特產。我們知道,旅游活動中購買一些土特產和有地方特色的工藝品,給親朋好友帶一些小型紀念品,這是旅游者的人之常情,旅游經營者理應予以滿足。否則,就難以真正體現(xiàn)旅游經營者誠信為游客服務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在出境游組團活動中,組團社不能以《旅游法》禁止購物為借口,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安排旅游者提出的購物要求和自費項目。因為到境外旅游時,旅游者通常人生地不熟,多數人還與當地人語言不通,無法直接溝通。如果組團社沒有預先安排,地接社根據旅游合同和行程安排,就很難在正常的旅游活動中安排這些購物或自費項目,其結果是必然會損害這些旅游者的正當權益。譬如,某位國人去澳大利亞旅游,想給女兒買一套澳大利亞生產的羊絨被或化妝品等。如果組團社不安排這些購物時間和活動,到境外旅游時,地接社肯定不會預先做好這些安排。這樣,即使在旅游行程中游客提出來,對方導游也難以滿足這些要求。
誤解二:《旅游法》導致旅游團費上漲
簡析:這既是對《旅游法》的極大誤解,也是對旅行社陽光價格的不合理看法。
《旅游法》實施后旅游價格比以前普遍上調,這正是《旅游法》立法過程中所預期的禁止零負團費經營后所產生的積極后果。也就是說,《旅游法》實施后旅游團費在一定幅度上普遍上調,這這并非是《旅游法》頒布實施導致了旅游團費上漲,勿寧說,這是《旅游法》頒布和實施,倒逼旅行社使旅游價格回歸正常,使原來的潛在價格浮上水面,逼迫旅游企業(yè)明碼標價,“黑箱”操作變成了明示的陽光價格。以往旅游團費之所以超低,那并非是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其中暗藏玄機,在旅游行程開始后,經營者通過強迫或變相強迫、誘導旅游者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從中收取回扣,即所謂“堤內損失堤外補”。而旅游者在整個旅游過程中的真正支出,從總體上說,決非只是那個超低團費或零負團費。道理很明顯,旅行社等旅游企業(yè)并非慈善機構,旅游經營不是慈善行為,而是企業(yè)行為。既然是企業(yè)行為,就要有成本和利潤。任何旅游企業(yè)都不可能虧本經營。正常的旅游價格應當是由“旅游行程成本+旅游企業(yè)經營成本+企業(yè)利潤”三部分構成的。因此,以往所謂“零負團費”或超低價格,譬如從北京到香港3晚4日游收費不足1000元人民幣,這連旅游行程成本都不夠,因為機票、住宿費加起來,決不會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而現(xiàn)在同樣的行程回歸在4000-5000元左右,顯然,這是回歸到合理的價格區(qū)位,是明碼標價,而并非提價或漲價。
第一,旅游者不要盲目地相信所謂“漲價說”,而要看到這是旅游企業(yè)改變經營模式,明碼標價、陽光經營的必然結果??梢哉f,這也正是《旅游法》立法的初衷之一:消除零負團費、超低團費,使旅游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變?yōu)椤帮@規(guī)則”,使旅游市場的經營回歸到市場經濟的正常軌道。
第二,旅游者一定要清醒地認識到,真正的低價團或零負團費實際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天上沒餡餅,地上有陷阱”。通常情況是,在低價團開始旅游后,旅游者總是處于被動地位,因而受到這樣那樣的傷害是必然的?!盀槭裁词軅目偸俏?”——因為你交的費用太低了。連基本的旅游成本都不夠,哪個導游愿意賠本掙吆喝?因此,旅游團費回歸正常合理價位,可以有效地消除以往旅游行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端,如旅游者“被購物”、“被自費”的現(xiàn)象。以往旅游者參加低價團,一定會被反復勸說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否則,導游就不可能給你好臉子,甚至有的罵旅游者“小氣”、“摳門”。本來,旅游者出外觀光游覽是為了尋求精神愉悅,放松休閑,結果可能會“花錢找罪受”,與導游等斗智斗勇,口角不斷,回來后焉能不一肚子氣。
第三,旅游者更不要抱怨因《旅游法》頒布實施導致旅游團費上漲了,使自己多花錢了,不能參加便宜團了。確實,以往會有少數旅游者自愿報低價團或零負團費旅游團,“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然后在旅游開始后,拿定主意不購物,任由導游怎么游說、奚落和嘲諷,抱定主意不購物,堅決不參加自費項目。這樣,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旅游者自己占了便宜。殊不知,在市場上“買的永遠不如賣的精”,旅行社和導游也會“你有政策,我有對策”,總要想辦法折騰你、誘導你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如果他們總是做賠本買賣,誰還再讓你報超低價團呢!“你”不購物,他們就會從“別的”游客身上找補回來。不定哪一天,在他們的忽悠下,你就會成為那些“別的”游客的一部分。久而久之,這會使整個旅游市場經營每況愈下,最終傷害的還是旅游者群體?!堵糜畏ā奉C布實施的宗旨之一,就是為了整治超低價團或零負團費這種旅游行業(yè)的玩癥、“癌癥”而出臺的。它需要旅游經營者自律,旅游者監(jiān)督和旅游主管部門監(jiān)管協(xié)調一致,才能達到最佳效果。我們不能只指望別人守法,自己從中沾便宜。如果都抱有這種心理,旅游業(yè)能搞好嗎?我們出去旅游能痛快嗎?誤解三:《旅游法》會導致大批旅行社倒閉和大批導游失業(yè)
簡析:這是一種錯誤的估計和預測。
如果說由于《旅游法》規(guī)范了旅行社的設立辦法、經營方式等,迫使某些不規(guī)范經營的旅行社退出了旅游市場,或者導致某些無證經營的“黑社”、“黑導”退出旅游市場,這正是《旅游法》所要達到的目的之一。這是消除了旅游市場上的害群之馬,是一件大好事,令人拍手稱快,恰恰表明《旅游法》所制定的一系列規(guī)范和制度是完全正確的。
至于正規(guī)旅行社,肯定不會因為《旅游法》的頒布和實施而倒閉;正規(guī)導游人員、業(yè)務好的導游人員,也決不會因為《旅游法》出臺而失業(yè)。相反,《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正是為了保護旅游經營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這在旅游立法宗旨和相關條款中均有明確論述。顯然,我國旅游企業(yè)要做大做強,必須以《旅游法》的建立健全為前提。在當今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旅行社,在沒有良好的法治保障下,真正地能夠做大做強。以往我國旅游行業(yè)的惡性競爭、魚龍混雜、亂象叢生等,正是因為沒有健全的旅游法律法規(guī)所致。
第一,正規(guī)旅行社一定要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旅游法》,帶頭實施《旅游法》中的各項規(guī)定,以自身踐行旅游法律法規(guī)的行動,不斷促進我國旅游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和改進,這才是最為明智的選擇。同時,還要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切實保障導游人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尤其是保證導游人員的合法和合理的收入。在一定意義上說,沒有導游,就不會有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要做大做強旅游企業(yè),必須善待導游和領隊以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當然,也要經常教育、引導和監(jiān)管導游人員等從業(yè)人員,為旅游者誠信服務。沒有旅游者參團旅游,旅游企業(yè)就難為無米之炊。我們相信,這樣正規(guī)經營的旅行社決不會倒閉。相反,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陣痛”后,這些旅行社的業(yè)績還會有大發(fā)展。
第二,導游人員要善于利用《旅游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依法辦事,在服務于旅行社或景區(qū)等旅游企業(yè)時,要明確要求和堅持與服務單位簽訂合同,敢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以過硬的業(yè)務素質贏得企業(yè)和旅游者的歡迎。我們相信,這樣的好導游決不會失業(yè)。相反,在淘汰掉那些不法導游后,正規(guī)導游的業(yè)務可能會更好做。
誤解四:只要旅游者同意就可以指定購物場所和任意增加自費項目
簡析:這是對《旅游法》第35條第二款“但是”的重大誤解,甚至是曲解。
雖然如前所引,根據《旅游法》第35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只要經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經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就可以安排一定的購物和增加自費項目。但是,不能由此而投機取巧,好像只要和旅游者達成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自己要求,就可以通過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的方式,使指定購物場所和任意安排自費項目合法化了。因為《旅游法》的各項制度性規(guī)定是一個整體,在第35條第一款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边@就是說,即使旅游者同意或主動要求購物和安排自費項目,旅行社也不得以此為由而指定購物場所和任意安排自費項目,也不能從雙方同意安排的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中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根據《旅游法》第51條的規(guī)定,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旅行社只要接受購物或自費項目的回扣,都屬于接受商業(yè)賄賂,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即使在國外有些國家和地區(qū)把接受購物或自費項目的回扣視為傭金,并認定是合法的,我國旅行社領隊也不得接受這些回扣,否則,依照現(xiàn)行旅游法規(guī)定,屬于接受商業(yè)賄賂。確實也有學者對這一制度有異議,認為旅游者的購物回扣或自費項目回扣,應當視為傭金,不應定性為回扣,但這只是學理上的討論,并未被我國法律所認可??傊?,正如國家旅游局杜一力副局長所說:我們要“按法律本意行動,不做法律游戲?!睂Φ?5條第二款的理解,要參照其第一款。無論如何,旅行社和導游人員不能從另行安排自費項目或購物中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只要從購物和安排自費項目中獲得不正當利益,就違背了第35條第一款和第51條的規(guī)定,屬于接受商業(yè)賄賂。
當然,即使旅游者同意或要求的購物和自費項目,到哪里購物、次數多少等,應由旅游者自己選擇。如果請導游帶領,最好是把游客領到正規(guī)商店去購物,到合格的供應商那里安排自費項目。并且,不能帶領游客到我國法律禁止的紅燈區(qū)、色情場所、賭博場所等區(qū)域參加自費項目。否則,根據《旅游法》第33、34條等相關規(guī)定,也要受到責任追究。
誤解五:旅游合同中不能寫明任何購物安排和自費項目
簡析:這是對《旅游法》第35條第二款過于嚴格的解釋或誤解。
在我看來,如果經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購物和自費項目就可以寫在合同里,或者以補充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這樣做的益處有:一是和《旅游法》的立法本意并無沖突,二是可以保證旅游者要求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因為如果組團社不把購物安排或自費項目明確地寫在合同里,并安排在行程單上,那么,地接社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或行程單而拒絕這部分旅游者的合理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要求。即使是組團社自己直接派導游人員或領隊帶團,導游也可能會以行程單中沒有安排為由,拒絕做出這些安排。同時,如果不明確寫進合同里,導游或領隊臨時安排部分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必然也會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為事先沒有準備和安排。而如果寫在合同里,明確要求地接社或導游做出購物或自費項目安排,那么這部分旅游者的權益就可以實現(xiàn)。同時,也可預先安排好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尤其是到國外旅游時,提前安排好購物時間和自費項目,對旅游者更為有利。否則,就會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有的旅行社可能會有顧慮:這是否會受到旅游主管部門的追究呢?我們認為,如果沒有強迫或變相強迫、誘導旅游者購物和任意安排自費項目,是不會受到追究的。況且,根據民事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沒有旅游者投訴,旅游監(jiān)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通常不會主動執(zhí)法。如果旅游者理解、支持和表揚這些旅行社和導游人員,旅游監(jiān)管部門還會予以表彰,根本不可能再追究責任。如果真有某些監(jiān)管人員在這種情況下追究旅行社的責任,旅行社也可根據《旅游法》的這一規(guī)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誤解六:臨時雇用導游一天半天不用給導游簽訂合同
簡析:這是對《旅游法》的另一誤解。
有些旅行社管理人員認為,臨時雇用導游人員一天或半天,時間很短,就不必給其簽訂合同了。這種理解是不對的。不能因為雇用的時間短就不給導游人員簽訂合同。因為《旅游法》第38條第一款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边@里并沒有規(guī)定,長期聘用的導游要簽訂合同,而短期聘用的導游就不用簽訂合同了。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以往旅游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譬如,不給導游人員支付報酬,甚至讓導游人員向旅行社繳納一定保證金或提成等。因此,第38條第二款、第三款進一步明確:“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導游服務費用?!薄奥眯猩绨才艑в螢閳F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這是對導游人員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旅游法》這一規(guī)定。
當然,有時可能會遇到時間緊、任務急的情況,旅行社可以用電話通知某某導游人員直接帶團服務,但在這種情況下,也要及時補充簽訂合同,否則就有違《旅游法》規(guī)定。導游人員也要善于積極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常在不給自己簽訂合同時,不要因為抹不開面子或擔心不被聘用,不敢提出簽訂合同事宜。當然,導游人員也必須不斷地提高自身素質,以良好的服務和信譽贏得旅游者和旅游企業(yè)的信任。信譽好、服務好的導游,根本不用擔心沒有旅行社聘用你。
誤解七: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導游支付
簡析:這是把導游服務費和小費混為一談了。
導游服務費是指根據《旅游法》第60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時,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人員服務費用。這是旅行社應當支付給導游人員的勞動報酬,是旅游團費的組成部分,并且必須寫在旅游包價合同里。而小費通常是旅游者因導游人員服務質量高、服務態(tài)度好等而在旅游團費之外,自愿付給導游人員的費用。因此,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堵糜畏ā凡⑽匆桓诺亟剐≠M,只是明確地禁止導游人員或司機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旅游者給導游支付小費的前提是對服務滿意和自愿,其性質是旅游團費以外的額外費用。這樣看來,決不能把它等同于導游人員的服務費用。
因此,旅行社不能以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為由,拒絕給導游人員支付服務費用,讓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導游支付。同時,法律也禁止導游人員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當然,如果是旅游者因導游人員服務好而自愿給導游人員付小費,導游人員可以接受。但是,即使導游人員接受了這一部分小費,也不能代替旅行社應當合理地支付給導游人員的工資等服務費用。否則,就是對導游人員合法收益的侵害。
誤解八:旅游者只有在旅游活動中“把事鬧大”才能解決問題
簡析:這是某些素質不高、法治觀念不強的旅游者的誤解。
近年來,在旅游活動中經常出現(xiàn)一個怪現(xiàn)象:有些旅游者認為,在旅游行程中出現(xiàn)了糾紛,只有把事情鬧大,鬧出大動靜來,才能引起旅游主管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關注,才能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否則,糾紛沒人管。這是對《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的極大誤讀,也是法治觀念不強的明顯表現(xiàn)。通常所謂“過度維權”行為就是由此而生的。
嚴格地說,所謂“過度維權”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合法的權益應當以合法的手段去維護,而以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已經根本不再是過度維權的問題,而是違法行為了。譬如,因為航班延誤而跑到飛機跑道上攔截飛機,因為酒店設置不完備或有瑕疵而故意破壞酒店設施,其行為已涉嫌違法,根本不是維權過度的問題了。盡管這些鬧事者出此下策事出有因,也不能改變其涉嫌違法的事實行為。
因此,建議旅游者在旅游行程過程中,不要因服務質量差或其他糾紛或突發(fā)事件等而任意中止行程、打亂行程、賭氣返回、甚至出手打人、張口罵人等,故意把小事鬧大,大事鬧僵,造成更多的糾紛,甚至使自己陷入違法境地。人在旅途,難免會發(fā)生這樣那樣的不順心之事,所以有所謂人在囧途之說。然而,那些動轍罷機、鬧事、打人、罵人等行動,現(xiàn)行《旅游法》和我國任何法律都不支持。理智和合法的維權行為方式是:在行程途中遇到服務和合同糾紛,可以隨時向組團社主張權利,向旅游投訴部門投訴,同時要特別注意保留好證據,以便為行程結束后獲得賠償留下強有力的證據。因為解決糾紛,無論調解、仲裁還是走司法程序,實際上都是在“打證據”。沒有證據,即使客觀事實上有侵權行為,也難以在法律事實上予以認證。因此,建議旅游者不要急于在旅游途中現(xiàn)場解決問題,因為這樣一來,一是耽誤自己和他人的行程,甚至可能會影響整個旅游團后面的行程安排;二是不可避免地還會損害其他旅游者的利益?!堵糜畏ā返?4條、72條規(guī)定,若出現(xiàn)這種情況,旅游者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旅游法》第15條規(guī)定,突發(fā)事件來臨時,或進或退,旅游者都要配合政府部門、有關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第6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造成旅游者滯留而增加的食宿費用,應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因此那種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許多因此而故意“鬧事”者,事后往往后悔莫及。
這里特別提醒,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不能只想享受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旅游者作為一個社會活動參與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并要注意文明旅游。旅游者不能因為到了陌生環(huán)境中,無人認識自己,就任意放縱自己的行為。
誤解九:《旅游法》只保護旅游者不保護旅游經營者
簡析:這是對《旅游法》的另一種誤解。
《旅游法》第一條立法宗旨里明確指出,“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對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這是法律要求的基本正義。只是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的侵害時,法律才著重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而當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管是來自旅游者的侵害,還是來自更為強勢的其他個人或企業(yè)的侵害,《旅游法》同樣對旅游經營者予以保護。所以,《旅游法》規(guī)定了在何種情況下,旅游經營者可以免責;在何種情況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第66條)。在何種情況下,旅游者應當與旅游經營者分擔經濟損失等。同時,因為《旅游法》明確了國家在旅游安全、旅游救助、旅游形象宣傳、旅游信息提供等各方面的責任,對旅游規(guī)劃、旅游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等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這些都是對旅游事業(yè)的促進和支持,最終也是對旅游經營者的最大支持和保護。沒有國家的政策、資金、人員培訓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支持,旅游業(yè)要做大做強是不可能的。此外,在旅游糾紛解決方式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guī)定》來看,對旅游經營者其實有許多相關的保護性規(guī)定?!堵糜畏ā吩诹⒎ㄟ^程中已經參照和吸收了其中相關的規(guī)定,且該《規(guī)定》在《旅游法》實施之后仍然有效,這對保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極為有益的。
同時,還有人認為,《旅游法》只是《旅行社條例》的擴大版,或者只是一部《旅行社法》,這樣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不僅現(xiàn)行《旅游法》中對國家的旅游規(guī)劃和促進政策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對旅游景區(qū)和飯店的經營和服務也有許多相關規(guī)定,同時也為以后進一步完善這些相關法律規(guī)定奠定了良好基礎。我們不能期望一部旅游法律就能把旅游業(yè)中的所有問題都包羅無遺,一勞永逸地解決旅游業(yè)中的所有問題。可以預期,隨著我國首部《旅游法》的實施和不斷完善,我國相關的旅游法律制度也一定會逐步完善進來。
誤解十:《旅游法》實施后“零負團費”現(xiàn)象或超低價團會立刻銷聲匿跡
簡析:這恐怕只是一種良好的愿望。
若要指望一部《旅游法》的頒布和實施,就能使我國旅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零負團費玩癥或癌證立刻消失得無影無蹤,這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預期,在《旅游法》實施后,零負團費現(xiàn)象會大量減少,超低價團會成為過街老鼠。理性的旅游消費者一旦遇到這種零負團費或超低價團,一定會在心中打個疑問,想到其中定有什么貓膩。甚至可能在短期內,零負團費現(xiàn)象會暫時消失。這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旅游法》的頒布和廣泛宣傳,全國上下形成一種法律高壓,旅游監(jiān)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嚴陣以待,暫時不會有人敢于觸碰這條紅線,不愿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大量旅行社則可能會觀望一陣子,相機行事。二是廣大正規(guī)旅行社終于迎來旅游法制的春天,期望通過合法經營,贏得市場和信譽,并會自覺抵制各種不法經營行為。三是廣大旅游者通過學習旅游法,也會提高認識,識破不法經營者的經營伎倆,不會輕易上當。
但是,一定會有某些不法經營者仍會鋌而走險,抱有僥幸心理,沿用零負團費經營模式,企圖獲得不正當利益。這就要求國家旅游監(jiān)管部門和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對于不法經營者要嚴厲打擊,嚴加懲處,真正凈化旅游市場的不法經營行為,消除旅游市場上的害群之馬,給廣大合法經營的旅游經營者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以徹底避免旅游市場上的“劣幣驅逐良幣”現(xiàn)象。我們相信,只有旅游經營者、旅游監(jiān)管者和旅游者協(xié)調一致,互相配合,互相監(jiān)督,對不法經營者嚴格執(zhí)法,才能使我國旅游市場逐步走上健康持續(xù)發(fā)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