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隱名股東,是指沒有登記為股東、甚至沒有以股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的實際出資人。相對應的是顯名股東,即沒有實際出資,但是登記為公司股東的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個日本老人,到中國參加一個宗教活動,認識了一個中國女商人,女商人的老公是某知名高校的一名教授,也參加了那次宗教活動。女商人邀請日本老人投資一個項目,雙方合作成立公司,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日本老人相信了她,并投入了大約800多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時,可能是由于登記不方便,可能是別有用心,日本老人的股權全部登記到了女商人名下。幾年過去了,公司從來不談分紅的事。日本老人一直要求看報表,了解公司情況,開始女商人還虛以為蛇,后來干脆切斷了聯(lián)系。日本老人感覺不妙,請另一位中國朋友(也是在一次活動中認識的一個中國畫家)幫他查詢,發(fā)現(xiàn)那個公司的股權已經轉讓過好幾手了。畫家朋友心腸很好,可是太不專業(yè)。開始希望通過報案追究刑事責任維權,可是又沒有正式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私底下找熟人跟公安接觸,據說還險些遭受欺騙。事情一拖再拖,正式找律師時離案發(fā)已近十年,訴訟時效也過了,舉證也難,事情就這樣不了了之。
那個女商人現(xiàn)在家資豐厚,日子過得逍遙游快活,可是日本老人這時已經破產,靠領政府救濟款度日。
筆者為日本老人惋惜,同時對女商人的行為感到憤怒。可是,除了惋惜和憤怒,又有什么別的辦法呢?
當然,日本人搶占釣魚島,可恨,那是另一回事。
這就是典型的隱名股東帶來的問題。下面我們將討論這方面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問題: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容易發(fā)生爭議;隱名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犯。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股權代持關系,法律承認并保護這種代持關系,但是需要當事人能夠證明代持關系的存在?,F(xiàn)實中,雙方往往沒有書面協(xié)議,一旦發(fā)生糾紛,隱名股東難以舉證,法官難以裁斷。
同時,股權是一種復合權利,包含了財產權,控制權,以及其他派生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方式也很復雜,如控制權主要通過股東會投票實現(xiàn),財產權表現(xiàn)為分紅和分配剩余財產,其他權利,如知情權,訴權,行使起來都很復雜。股東權利,還牽涉到其他股東,公司高管,甚至更廣泛的利益主體。公司法律制度在人類社會存在幾百年了,博大而精密,你很難用一紙協(xié)議把它安排清楚。
另外,即便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清晰的代持協(xié)議,這個協(xié)議的效力只及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間,第三人不見得知情。只要顯名股東不據實相告,在第三人看來,股權為顯名股東所有。如果顯名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并完成了變更登記,第三人的權利應得到法律保護,這類似于物權善意取得。這時隱名股東只能依合同向隱名股東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在隱名股東逃之夭夭,或者履行能力不足時,隱名股東的權利便得不到有效救濟。
股權是一種長期權利,時間可跨越幾年、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人,可能涉及下一代、甚至下幾代。
在這么長的時間跨度里,什么都有可能發(fā)生。即便代持人本人沒有惡意,如果他欠第三人的錢,第三人通過司法強制執(zhí)行其名下的股權,法院很難憑一紙協(xié)議保護被代持人的權利而駁回第三人的請求。還有,萬一代持人意外去世,其繼承人不知道代持關系,要求繼承該股權,怎么辦?
對隱名股東的建議:
1、股權盡量不要代持。
特殊情況下必須代持的,應在合適的時候及時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理由已如前述。
2、簽訂清晰地代持協(xié)議,并保留出資證據。
代持協(xié)議至少應清楚表明代持關系,被代持人保持哪些權利,代持人應盡到哪些義務,禁止代持人哪些行為,有無報酬,報酬如何計算,等等。
實踐中被代持人出于某些擔心,將雙方簽署的協(xié)議全部由自己持有,代持人不持,筆者贊同這種做法。當然,也不是都需要這樣。
3、除非不得已,僅作工商登記層面的代持。
除非不得已,應由自己親自行使所有股東權利,如參加股東會(可以以登記股東的授權代理人的身份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參與公司管理,等等。
這種情況下,應由自己出面簽訂與其他股東的出資協(xié)議,并在出資協(xié)議里面列明代持關系,約定合適的時候轉到自己名下。因為司法實踐中,如果隱名股東請求確認其股權并登記為公司股東,法院要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隱名股東成為股東,則法院支持過戶,反之則不支持,自己的出資利益,還是要依賴代持協(xié)議去實現(xiàn)。如果在這方面提前就約定清楚,這個問題便解決了。
被代持人還可以盡量屏蔽代持人與公司的聯(lián)系。實踐中有的被代持人甚至都不讓代持人了解代持股權的公司的相關情況。應該說,如果能做到,這不失為防止代持人侵權的有效措施。
4、如果被代持人從工商登記到公司設立、運作完全隱名,則更應隨時關注公司動向,并注意代持人動向。
一開始就要根據代持協(xié)議的約定隨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比如要求代持人隨時通報公司情況,每月堅持看報表,看相關文件,等等。對代持人的任何異動,要保持警惕。
實踐中,有些被代持人通過曲線方式參與公司,效果不錯。比如,名義上他不是股東,可是想辦法讓公司將自己聘為顧問、董事、監(jiān)事或其他職務,以便的隨時了解公司情況。此計甚妙。
最后申明:前面講述這么多,乃是為合法的隱名股東權益保護計,不是為非法隱名股東合法化計。如果你是為了洗錢,或者是為了規(guī)避政策法律法規(guī)(如行政官員禁止經商),甚至股權本就是受賄而得,不但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會招致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