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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整合與組織裂變實戰(zhàn)專家;首席人力資源官發(fā)現(xiàn)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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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偉權:一名超市員工索要加班費的維權路
2016-01-20 24526

一起超市員工索要加班費的勞動仲裁,引出了狀告鄭州市人社局的行政訴訟,也引出了沒有加班費的“不定時工作制”。馮益很納悶:“我的工作明明是定時的,每天上班都要簽到,也無法按自己意愿隨意離開單位,人社局怎么會批準超市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

“一氣之下”索要加班費

34歲的馮益向老東家索要加班費已經8個月,因為老東家做得太“絕情”。去年8月,他在鄭州一超市北環(huán)店工作8年后被開除,讓他一提起來就氣憤不已。

8年前,有3年超市工作經驗的馮益成功應聘上該店的培訓主管職位。8年間,他從培訓主管升至食品處處長。但是,去年8月的一次“事故”打破了他平靜的生活。

當時,該超市例行查貨盤點時發(fā)現(xiàn)冷鮮部門貨物月?lián)p耗過大,達15萬元,且被上??偛繖z查發(fā)現(xiàn)。冷鮮部3人因給公司造成損失被解雇,馮益身為負責商品的陳列、訂貨和出樣的食品處處長承擔連帶責任,被一并開除。

馮益說,損耗是超市的常見現(xiàn)象,損耗原因不明是防損部沒有盡到責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自己部門造成的損失,“把我們都開除太不公平了”。

不定時工作制“攔路”

工作8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東家的“絕情”讓馮益決定索要加班費。但是,仲裁和官司屢屢失敗。

2013年10月,他向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索要加班費。仲裁委不予支持,理由是他與原單位簽訂的“不定時工作制”合同,沒有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需勞動部門實地考察審核,聽取工會意見,沒有工會的話需召開員工代表座談會,然后才能批復。馮益說,超市沒有工會組織,8年里只開過一次員工代表大會,沒有提“不定時工作制”的內容,也沒任何提議表決。

于是,2013年11月14日,馮益將超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單位—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理由是違規(guī)審批,侵害合法權益。今年2月21日,法院審理認為,鄭州人社局有審批的法定權限且超市向其提供了審批申請,因此人社局審批“不定時工作制”的行政行為合法,駁回了馮益的起訴。

馮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4月8日,此案的二審在鄭州市中院開庭。如今,尚無判決結果。

天天簽到上班

怎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雖然馮益與超市2009年底所簽合同已經標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是,馮益說這次打官司時才明白這個詞的意思。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xù)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yè)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馮益說,他在超市工作時上班早下班晚。每天早上7點半上班至中午12點、下午2點上到晚上7點,“周末客流量大,會在晚8點后下班。逢盤點、領導檢查等,要工作到夜里11點多甚至更晚”。

他說,自己在超市有非常嚴格的上班時間和固定場所。每天上班需按時簽到,“遲到了領導會給你打電話,按照店長風格不同,有的會批評你,有的會罰款。下班時,要么按規(guī)定時間下班,要么延后下班,沒有提前下班一說。”

馮益的原同事、同為管理層的冷鮮部主管劉杰說:“在超市工作加班是常事,可從來沒有加班費?!痹摰陮з弳T小李說,春節(jié)她加班一個月卻沒加班費,只是賣出去的東西提成高了一些,“五一”、“十一”從沒見過三倍工資。

本文轉自網易新聞

 

 中國勞資關系研究院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yè)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zhí)行加班工資的規(guī)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guī)文件的規(guī)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1、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yè)安排其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參考各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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