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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強:口頭或其他形式約定試用期的法律風(fēng)險
2016-01-20 37994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與勞動者約定1個月到6個月的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口頭或者以其他形式約定的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該勞動者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guān)系。用人單位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往往會處于被動地位而導(dǎo)致敗訴。
       勞動部在《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中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yīng)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秳趧雍贤ā返?9條第4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根據(jù)該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動合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jīng)]有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典型案例】張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職深圳某電子廠,該廠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下面有一行備注: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另外電子廠的《員工手冊》中也規(guī)定:凡是新入職的員工,試用期均為3個月。張某工作二個多月后,公司以張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將張某解雇,張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評析】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電子廠雖在入職登記表及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試用期,但并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該試用期不存在,雙方為事實勞動關(guān)系,電子廠將張某解雇應(yīng)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風(fēng)險提示】《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fēng)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1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部關(guān)于印發(fā)《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fā)〔1995〕309號)
   18.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yīng)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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