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處置行為的管理,嚴格規(guī)范投資處置申請的審核、審批,防范投資處置環(huán)節(jié)的風險,確保投資處置工作符合國家相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2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涉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所有人員。
第3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的投資處置是指因各種原因公司將長期股權投資做出收回、轉讓或核銷等相關處置。
第2章 投資狀況分析與投資處置審批
第4條 投資管理部相關人員在編制投資處置報告前要對投資項目情況進行仔細的分析,財務人員將投資項目的財務分析狀況提供給投資管理部的相關項目負責人員作參考。
第5條 投資處置報告中要求對投資資產進行處置,投資項目狀況必須真實可靠,論證必須充足,依據必須經得起推敲。
第6條 對投資資產的處置必須按照程序與權限逐級審批,每級審批人必須簽署意見并蓋章,禁止越級審批。
第7條 投資處置的審批程序為:投資部→財務總監(jiān)→總經理→董事會
第8條 投資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超過 萬元或占到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的 %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審批。
第9條 關于投資資產的評估方的選擇必須得到各級領導的審批。
第3章 投資資產評估與處置
第10條 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對投資資產的評估必須公正、客觀,禁止營私舞弊,重大的投資項目必須聘請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來對公司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專業(yè)機構需出示證明其專業(yè)資質的材料或證書及負責過的項目等,由財務總監(jiān)負責審核備案。
第11條 對投資資產回收、轉讓、核銷的處置標準。
1.對應收回的投資資產,應及時足額回收。
2.轉讓投資應由專業(yè)機構或財務人員、投資管理人員等合理確定其轉讓價格。
3.核銷投資應當取得因被投資企業(yè)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做出收回處理。
1.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公司對投資項目的經營期滿。
2.投資項目的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到期償還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發(fā)生不可抗力時投資項目無法繼續(xù)經營。
4.投資合同中規(guī)定的投資中止的情況出現或發(fā)生時。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做出轉讓處理。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違背公司經營方向的情況發(fā)生。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xù)虧損而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
3.公司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需要補充資金。
4.公司認為沒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4章 投資處置存檔與懲罰
第14條 投資管理部應指定專人將與投資處置有關的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資產回收清單等資料編號建檔,以備隨時審核。若資料丟失,后果由投資管理部經理與保管人員共同承擔。
第15條 在投資處置行為中,凡具有以下情形,即對公司的投資處置決策造成誤導,致使公司的資產損失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公司經追查后,視公司資產損失多少進行處理,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投資項目的管理人員對投資項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投資項目重大經濟損失的。
3.故意拖延時間或隱瞞投資項目狀況,造成投資項目損失不可挽回。
4.與外方故意勾結,造成公司投資損失的。
5.未按投資審批程序審批或越級審批給公司投資造成損失的。
6.提供虛假材料和報告,玩忽職守,給公司投資造成損失。
第5章 附則
第16條 本規(guī)定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7條 本規(guī)定配套辦法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18條 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