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規(guī)范對舞弊的內部審計行為,根據國家相關審計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準則。
第2條 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公司舞弊內部審計活動,相關審計項目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3條 名詞解釋
1.舞弊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fā)生。
2.舞弊匯報:是指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相關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
第4條 舞弊檢查
1.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審計人員、法律顧問等實施。
2.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查。
(1)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
(2)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
(3)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4)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公司總經理、專業(yè)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
(5)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公司或人員的合法權益。
3.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
(1)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施。
(2)設計適當程序,對公司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
(3)使審計人員了解、熟悉相關的舞弊跡象特征。
第5條 舞弊匯報
1.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審計人員應及時向審計部匯報。
(1)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fā)生,并需深入調查。
(2)舞弊行為已導致財務報表嚴重失實。
(3)發(fā)現犯罪線索,并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
2.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1)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
(2)若發(fā)現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較小時,可一并納入常規(guī)審計報告。
(3)若發(fā)現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6條 本準則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