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2006年10月,在深圳B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王先生被公司無理辭退。因B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經濟補償,王先生想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王先生到工商登記部門想打印B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時,卻被告知B公司沒有登記注冊。由于無法打印B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勞動仲裁部門不給王先生立案。
【新規(guī)釋解】
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但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不少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用工主體,如王先生所在的B公司。這些沒有依法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用工主體被稱為非法用工單位。勞動法規(guī)定合法用工主體需對勞動者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義務。如果非法用工單位使用勞動者,反而不用對勞動者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義務,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保護,而非法用工單位卻因違法用工得到更多利益,這顯然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勞動立法目的。 這實在是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guī)定,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這一規(guī)定第一次將非法用工單位與工傷職工的工傷爭議作為勞動爭議處理,這是我國勞動立法的一大進步。此后,《勞動合同法》第93條明確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更是我國勞動立法的亮點,這對懲罰非法用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上述案例發(fā)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仲裁部門就應受理王先生的仲裁申請。
【操作提示】
甲方:【應對之策】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無照經營)的用人單位規(guī)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加重非法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并明確規(guī)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也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無照經營和非法用工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大,建議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盡快依法注冊,合法經營,規(guī)范用工,減少法律風險。
乙方:【維權要訣】
作為勞動者,不要到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工作,因為勞動合同法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保護還是相當有限的,除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外的其他勞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并且往往難于找到被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