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行為的管理,防范投資風險,保證投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適用于涉及長期股權投資的所有人員。
第3條 本細則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對子公司投資、對聯(lián)營公司投資、對合營公司投資及投資公司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第2章 投資方案實施的規(guī)定
第4條 投資部人員所編制的投資方案應明確公司的出資時間、金額、出資方式、責任人及利潤收回方式、時間等內容。
第5條 投資實施方案發(fā)生變更時,必須重新按照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第6條 投資合同的簽訂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通過書面授權書所委托的代表簽訂,其他人無權簽訂。
第7條 公司以現(xiàn)金或其他方式出資后,投資部需及時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證書,進行記錄后交予財務人員保管。
第8條 權益證書由財務部的財務文員保管,財務文員將投資管理部交來的權益證書詳細記錄后,存入保險柜中,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接觸權益證書。
第9條 財務經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與投資管理部經理及權益證書的保管人員、經手人員核對有關的權益證書。
第3章 投資執(zhí)行的規(guī)定
第10條 投資部指派專員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投資部指派人員需與公司指派的其他人員配合,定期分析投資質量,分析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現(xiàn)金流量等重要指標,并撰寫分析報告。
第11條 公司對派往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及投資管理部派出的專員實行年度或任期內的績效考評與輪崗制度,這些人員在年度或任期內需向公司提供述職報告。
第12條 投資部應將被投資公司發(fā)生的重大事項及時上報財務總監(jiān)與總經理,以便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處置,保證長期股權投資業(yè)務的安全與效益。
第13條 被投資公司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項內容。
1.推薦或更換本公司指派人員的崗位或職責。
2.被投資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議程與事項。
3.被投資公司經營方向、經營方式發(fā)生了重大改變或調整。
4.被投資公司的主要股東發(fā)生了變化。
5.被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發(fā)生了變化。
6.被投資公司期望本公司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貸款性融資或債權擔保。
7.被投資公司的合并、分立、上市、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
8.涉及上述事項的章程或合同的修改。
9.被投資公司的長期投資項目。
10.被投資公司解聘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
11.公司管理層認為重要的其他事項。
第14條 公司投資部定期收齊被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交予財務部,由財務部根據(jù)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和公司相關的會計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收益進行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第15條 對于被投資公司以股票形式發(fā)放股利的,財務部應及時更新賬面股份數(shù)量。
第16條 財務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地與被投資公司核對相關的投資賬目,保證投資的安全、可靠。
第17條 會計人員在確定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后,需報財務部經理與財務總監(jiān)審核、審批。
第18條 審計人員應定期審計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的減值情況。
第4章 其他規(guī)定
第19條 投資部應制定投資備查登記簿,以便公司隨時掌握長期股權投資的狀況。
第20條 投資備查登記簿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4項。
1.被投資公司的基本狀況、動態(tài)信息。
2.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公司各項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3.公司歷年與被投資公司發(fā)生的關聯(lián)交易情況。
4.被投資公司發(fā)放股票股利的情況。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公司投資部所有。
第22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其未盡事宜,另行參照投資部制定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