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環(huán)節(jié)的控制,對投資收回、轉讓、核銷等處置程序和方法進行明確規(guī)定,確保處置真實、合法,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涉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所有人員。
第3條 本規(guī)范中所指的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是指因各種原因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作出收回、轉讓或核銷等相關處置。
第2章 投資處置的審核審批
第4條 投資部相關人員在編制投資處置報告前要對投資項目情況作仔細的分析,財務人員將投資項目的財務分析狀況提供給投資部的相關項目負責人員作參考。
第5條 投資處置報告中對投資資產進行處置的投資項目必須真實可靠,論證必須充足,依據必須經得起推敲。
第6條 對投資資產的處置必須按照程序與權限逐級審批,每級審批人必須簽署意見并蓋章,禁止越級審批。
第7條 投資處置申請的審核審批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權限相同。
1.對于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其投資金額及授權范圍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的權限:董事長運用公司資產做出單項投資的權限為不超過最近一期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的 %(含 %),在一個會計年度累計的投資不得超過最近一期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的 %(含 %)。
3.占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 %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由公司董事會批準。
4.達到或超過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 %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由董事會審議后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第3章 投資處理的標準
第8條 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對投資資產的評估必須公正、客觀,禁止營私舞弊,重大的投資項目必須聘請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來對公司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專業(yè)機構需出示證明其專業(yè)資質的材料或證書及負責過的項目等。
第9條 對投資資產回收、轉讓、核銷的處置標準。
1.對應收回的投資資產,應及時足額回收。
2.轉讓投資應由專業(yè)機構或財務人員、投資管理人員等合理確定其轉讓價格。
3.核銷投資時應當取得因被投資公司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作收回處理。
1.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公司對投資項目的經營期滿。
2.投資項目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到期償還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因發(fā)生不可抗力,投資項目無法繼續(xù)經營。
4.投資合同中規(guī)定的投資中止的情況出現或發(fā)生。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作轉讓處理。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違背公司的經營方向。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xù)虧損而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
3.公司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需要補充資金。
4.公司認為沒有經營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4章 其他規(guī)定
第12條 投資部指定專人將與投資處置有關的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資產回收清單等資料編號建檔,以備隨時審核。若資料丟失,后果由投資部經理與保管人員共同承擔。
第13條 在投資處置行為中,凡出現以下情形對公司的投資處置決策造成誤導,致使公司資產遭受損失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經公司查明,視公司資產損失多少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投資項目的管理人員對投資項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投資項目重大經濟損失的。
3.故意拖延時間或隱瞞投資項目狀況造成投資項目損失不可挽回的。
4.與外方勾結造成公司投資損失的。
5.未按投資審批程序審批或越級審批給公司投資造成損失的。
6.提供虛假材料和報告,玩忽職守,給公司投資造成損失的。
第5章 附則
第14條 本規(guī)范的解釋權歸公司投資部所有。
第15條 本規(guī)范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參照投資部制定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