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監(jiān)督,規(guī)范子公司經營和保證財務數據真實、可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特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2條 對子公司的內部審計是指由母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部負責實施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監(jiān)督。子公司層次的內部審計工作參照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執(zhí)行。
第3條 本實施條例適用于母公司對其控制內所有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2章 審計范圍及目標
第4條 母公司對子公司內部審計涉及下列事項。
1.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審查其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率和有效性。
2.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情況。審查其經營業(yè)績的真實性和年度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為公司對其年度績效考核、獎罰提供依據。
3.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zhí)行情況。評審其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進建議,促使各項工作規(guī)范化并經濟有效。
4.子公司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查其任期內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落實其任期屆滿或離任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遺留財務問題的經濟責任,評價任期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5.子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預(概)算執(zhí)行和竣工決算情況。審計工程的概算、預算、決算,核實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進度、工程款支付情況與基建工程的效果。
6.財經法紀審計。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公司資產,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維護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7.應公司董事會及經營層的要求而進行的審計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5條 母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就工作中發(fā)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或者特殊性的事項,適時開展專項調查和分析工作,進行前瞻性研究,為子公司經營決策服務。
第6條 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實施一系列的審查和評價活動,向子公司經營層提供分析評價的建議和報告,改善子公司運營,提升子公司的管理水平,為實現子公司目標服務。
第3章 機構及職責
第7條 母公司審計委員會是母公司董事會的常設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由公司董事長、董事、審計監(jiān)察部門經理及熟悉審計業(yè)務具備審計能力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母公司內部審計的規(guī)劃和制度。
2.監(jiān)督公司各層級的內部審計制度執(zhí)行情況。
3.復核公司各層級的財務報表及財務信息的披露。
4.審核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5.審查公司各層級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
6.指導子公司內部審計體系的設立與運作。
7.母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8條 母公司審計部為實施對子公司內部審計的工作機構,對母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2.編制審計規(guī)劃和審計計劃。
3.組織實施各層級的內部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
4.根據要求出具《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情況,定期向公司決策層報告。
5.指導與監(jiān)督子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業(yè)務工作。
6.向有關部門報送審計規(guī)章制度、審計規(guī)劃、年度計劃、年度總結等審計相關資料。
7.母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9條 母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如下。
1.要求子公司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資金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2.檢查、審核子公司會計賬目、憑證、賬簿、業(yè)務記錄、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資產管理情況。
3.參加子公司重大的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會議,以及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調研過程。
4.就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及審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召開調查會,向子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5.提出制止、糾正違反母公司制度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等事項的意見;對嚴重損失浪費的現象,有權提出限期采取整改措施的要求。
6.對子公司提出改進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和意見。
7.對阻撓、拒絕審計和弄虛作假、破壞審計工作的子公司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提請母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后,可以采取查封有關賬冊、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子公司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中發(fā)現的、需查處的重大或緊急事項,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10.母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10條 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部門人員對母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應予以積極配合。子公司審計部在本公司內部審計完畢后,應及時將內部審計報告提交母公司審計部及審計委員會審閱。
第4章 審計程序
第11條 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根據母公司經營管理的要求和具體情況,母公司審計部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要點和分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12條 通知被審計子公司
審計前,審計部通知被審計子公司實施審計的時間、審計目標和范圍,并要求被審計子公司及時準備相關的文件、報表和其他資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關事項。被審計子公司接到通知后,應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積極配合,并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13條 組織實施審計事項
1.依據被審計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方案。
2.審計人員通過以下方式取得證明材料,記錄審計工作底稿。
(1)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2)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實物。
(3)與子公司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座談。
3.通過深入調查或現場觀察的方式,檢查測試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第14條 歸集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在審計查證工作結束后,要對審計記錄、證明材料、審計結果進行分析整理、編制、復核。必要的材料請子公司負責人簽認,準備撰寫審計報告所需的有關資料和附件。
第15條 撰寫審計報告
1.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結果,依據審計制度對子公司的被審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撰寫審計報告。
2.子公司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在審計報告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有不實之處,修改審計報告。
3.審計報告、建議書報經審計委員會批復后,正式下達被審計子公司。
第16條 執(zhí)行審計結論、決定及審計建議書
1.被審計子公司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決定,并于審計結論和意見書規(guī)定期限內將執(zhí)行結果反饋母公司審計部。
2.被審計子公司在收到經審計委員會主席批復后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后,如有異議,可在指定期限內向母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訴,董事會接到申訴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裁決處理。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zhí)行。
第17條 后續(xù)審計
對重要審計項目實行的后續(xù)審計,一般在審計決定下達執(zhí)行一定時間后進行,主要檢查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第18條 資料歸檔
審計結束后,審計部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5章 附則
第19條 本條例由母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20條 本條例自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21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