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廢除“地鐵禁食”之4R4P理性責任思維模式分析
--《4R4P責任管理動力學》之理性認知責任管理范疇
《責任管理動力學》作者:庫恩咨詢總裁 方志良
角色責任R1與義務責任R3管理動力學分析
角色責任R1名詞解釋:行為者依照制度規(guī)則的強制要求,必須做的責任范疇;
義務責任R3名詞解釋:行為者可做可不做,沒有顯性的制度規(guī)則強制要求,但從道義、利他性和道德文明程度上提倡做的責任范疇。
【案例】2014年四月北京地鐵禁食條款被刪
針對廣受關注的“地鐵禁食”條款,記者20日從北京市法制辦獲悉,在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待審議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稿中,已將該條刪去。北京市法制辦認為,此條款更適宜納入到乘車手冊中,作為對乘客的一種引導、提倡行為。今年2月,《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地鐵禁食”條款,引發(fā)了廣泛爭議。有乘客認為“一刀切”禁止吃東西難以接受,也有法學專家認為這個規(guī)定缺乏立法基礎,且執(zhí)行起來比較困難。(新京報)
《責任管理動力學》評價:
地鐵禁食列入交通管理條例就意味著正式成為法律法規(guī)。任何人違反了就必須強制執(zhí)行,乘客的違反行為就屬于角色責任范疇,也即必須做到。但事實上我們的監(jiān)管措施和監(jiān)管力度是無法做到的。這樣就導致了有法不能依,違法不能究,執(zhí)法成本高,且有相當?shù)碾y度,最終這樣的法律法規(guī)就形如虛設。
悄然廢除了“禁食條款”是立法人員理性責任管理思維的突破。
人類,總是在先有了各種不良行為導致的后果后,才開始意識到行駛約束的力量。也即正式立法、立規(guī)則、立制度予以制止。然而制度容易制定,監(jiān)管卻不容易。制度的執(zhí)行,監(jiān)督工具、設施與人員成本是最大的問題。當一個制度需要大量監(jiān)管成本時,就容易出現(xiàn)大量違法不能究的“制度掃地”的尷尬。
這個時候,責任管理者就不要輕易把它定性為角色責任,而應該把它定義為義務責任。
如果立法者不夠理性,貿然定義為角色責任,不僅不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維護,還會導致大眾對制度整體有效性、權威性的懷疑、憤怒、蔑視和破壞。如若不及時制止,就會逐漸發(fā)展到其他制度條款也變成形同虛設,最終該制度的權威性和執(zhí)行力度大打折扣,制度變成了自己打自己臉的尷尬。
因此,我們責任管理者還需要理性思考責任的另外一個驅動力量。
重視角色責任的約束機制的同時,我們需要更加重視義務責任的驅動力量管理機制。
角色責任需要立法者懂得大眾對制度的態(tài)度上認知與轉變,義務責任管理則需要立法者懂得大眾的情緒、情感的愉悅。如果立法者能夠確保手中有“緊箍咒”,那么不妨把它定為角色責任范疇;如果立法者無法提供“緊箍咒”,那么不妨把它定位義務責任范疇,在大眾的情感上下工夫。
制度法規(guī)治行為,道德文化醫(yī)心靈。
找到責任管理的動力機制,才有更理性的全民責任思維模式。
中國很多的企業(yè)中也存在大量的角色責任與義務責任管理思維混淆的問題,也許這篇理性責任管理思維能夠給你提供一些借鑒。
套用一句流行的話結尾:
制度易立,監(jiān)管卻難;
道德無形,能入人心;
前者治表,后者醫(yī)本;
欲行立法,文化先行。
理性責任思維,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