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guī)范財務工作人員的職業(yè)行為,維護公司經(jīng)濟利益,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充分發(fā)揮員工的監(jiān)督作用,杜絕財務舞弊和造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財務舞弊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財務舞弊和造假主要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預謀的、有針對性的財務造假和欺詐行為,相關人員通過舞弊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
第3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分)公司所有員工。
第2章 財務舞弊和造假內容及方式
第4條 利用偽造與虛構進行財務舞弊。
1.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隱匿或套改憑證,如發(fā)票造假、偽造單據(jù)、虛開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
2.虛構業(yè)務、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
第5條 利用計算機舞弊。
盜用公司計算機密碼進行隱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擾亂計算機程序,使其達到不法目的。
第6條 關聯(lián)方交易舞弊。
利用關聯(lián)方交易掩飾虧損,虛構利潤,并且不在報表及附注中按規(guī)定做恰當充分的披露。
第7條 用不當?shù)臅嬚吆蜁嫻烙嬑璞住?/span>
選用不當?shù)慕杩钯M用核算方法、股權投資核算方法,不當?shù)暮喜⒄摺⒄叟f方法、收入費用確認方法及選用不當?shù)臏p值準備計提方法等。
第8條 掩飾交易或事實舞弊。
公司相關人員通過利用會計報表項目掩飾交易或事實真相,或者在報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
第9條 財務部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在從事編制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工作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其他舞弊行為。
第10條 公司有關人員授意、指使、強令編制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
第11條 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成員在財務方面的其他不當行為。
第3章 投訴舉報及處理程序
第12條 公司啟用反財務舞弊投訴舉報電子郵箱為 ;啟動反財務舞弊投訴舉報匿名熱線為 。
第13條 反財務舞弊投訴舉報郵箱及匿名熱線對公司內外公布,接受來自公司內部員工及與公司有相關聯(lián)供應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戶的投訴、舉報事宜,并配置專人對于投訴、舉報的案件進行妥善的記錄及保管。相關人員收到舉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應將舉報材料轉交至受理部門。
第14條 對于投訴、舉報的案件,按照投訴人或被舉報人在公司的崗位,公司中層以下管理人員由公司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直接調查處理,并經(jīng)公司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批后予以處理。公司中層以上(含)管理人員由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直接調查處理。
第15條 公司對于任何投訴、舉報,均采取保密措施,防范投訴人或舉報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1.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
2.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部門、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門和員工。
3.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
4.對匿名的舉報書信材料及電話錄音,不得鑒定筆跡和聲音。
第4章 附則
第16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7條 本制度配套辦法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18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jīng)典案例)